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征收燃油附加费缘何未施行

1998-02-14 来源: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唐 旬 我有话说

编辑同志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》已于1998年1月1日施行,作为其主要内容的征收燃油附加费的条款,一直为社会关注。然而,1月1日已经过去一个多月了,改征收公路养路费为征收燃油附加费的条款仍未实施,这是为什么?

北京吕为

就读者所关心的话题,记者最近采访了交通部有关部门及北京市公路局养路费征稽处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》有关改征收公路养路费为征收燃油附加费的条款中规定:“征收燃油附加费的不得再征收公路养路费。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。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实施前,仍实行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。”所以说,在国务院的“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”未出台前,全国仍然执行原有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。

应该说,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,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暴露出一些弊端。养路费按车辆吨位、座位计征,与车辆行驶的公路无必然联系。如两台相同吨位的车辆在同一地方缴纳费额一样,但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这两台车辆行驶里程不一样,显然,它们对道路磨损程度也就不一样。因此,现行养路费征费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充分体现“多用路多缴费”的公平原则。

海南省从1994年1月1日实行了养路费、过路费、过桥费、运输管理费“四费合一”,统一征收燃油附加费,率先在全国进行了试点改革。通过近四年的实践,取得了较好的成果:一是保证了稳定可靠的公路建设、养护和管理资金来源;二是体现了“多用路者多缴费”的合理收费原则;三是鼓励汽车用户降低能耗,节约燃油,促进了汽车的技术进步和合理更新。

在这种背景下,《公路法》提出了公路养路费征收改革方向。但在全国施行以燃油附加费代替养路费征收的办法,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,概括起来目前还面临五方面的难题:

一是在生产环节征收还是销售环节征收?若在生产环节征收,炼油厂没有资金垫付巨额的燃油附加费,而且过分介入厂方生产,不利于其生产经营。更重要的是炼油厂分布不均,在“条块结合,以块为主”的公路管理体制下,不利于调动地方建设、养护公路的积极性。若在销售环节征收,要把难以胜数的加油站管理起来,并防止燃油在进入加油站之前流失,颇有难度。

二是车用燃油和非车用燃油怎样区分?对那些没有使用公路的非车用燃油征收燃油附加费,显然是不公平的。如果车用燃油和非车用燃油实行两种价格,其间的差价势必会给投机分子造成可乘之机。

三是如果像海南省那样,将养路费、过路费、过桥费、运输管理费等费用统一合并到燃油附加费里,那么,其他针对汽车征收的10多种收费仍需维持“对车征收”,就仍需要设卡进行稽查,这样一来,对养路费征收方式的改革,仅仅从“简化手续、方便行车”来说,其效果将事倍功半。

四是对军车、警车等原来实行免征养路费的车辆,是否继续免征?如果实行免征燃油附加费,如何操作,尚无法律依据。

五是对于其他动力车,比如靠电力、氢气、太阳能、液化气、核动力等驱动的车辆,又该如何征收燃油附加费,也是一个难题。

解决这些问题,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。据公路、交通、税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分析,没有足够的时间,具体实施办法难以出台。征收燃油附加费未实施前,各征稽部门只有继续执行现行养路费征收办法,加大执法力度,确保公路养路费“应征不漏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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